《海南省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项目库,落实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分配专项资金;指导督促省卫生健康委、市县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部门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