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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服务业数据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4-09-2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金融信息服务属于金融业,"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包括征信机构服务"。因此,金融数据服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类别,适用相关的准入门槛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对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则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的基础的业务许可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如果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证券期货业务服务,则应另外取得相应许可。
 
(一) 金融服务信息的外资准入

针对外国(境外)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则需要遵守《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申请许可说明》,满足规定中的资质要求,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金融信息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许可证书。

(二) 证券投资咨询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无论是以研讨会、讲座的形式,还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都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部分服务提供者若取得了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以同时提供许可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例如,股民常用炒股软件同花顺的服务就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监会官网公布的证券投资机构名录中,同花顺位列其中。

(三) 互联网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金融类数据及信息的形式比较常见,如向散户提供股指播报、财经快讯等;向机构用户提供金融数据库、定制投研系统、风控系统和估值系统等服务。在此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ICP许可证,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前往各地方省级通信管理局进行办理。
 
(四)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服务提供者的部分业务可能包含向用户通过互联网提供关于金融的视频或音频节目,而这些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果服务提供者在自有网站或平台端,为用户提供有关金融的新闻信息服务,则还需要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