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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4-09-25
2024年8月23日傍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网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也是“金监局”时代首次将监管的目光投于小额贷款公司身上。本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确实让市场感到有些突然。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近三年仍未出台,在上位法尚未落地的情况下率先展开下位规定的立法不太符合既往的立法逻辑,另一方面,相较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近期监管重点治理的对象。因此,在这个时机推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难免让人觉得有些突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答记者问”)中提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遵循“坚持急用先行。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展业中存在的问题所制定的“暂行”规定,宜视为问题导向的阶段性法规。接下来,试通过重点解读的方式,帮助大家快速领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的监管精神。

一、将网络小贷纳入统一监管
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年《试点意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出现,更遑论像如今这般在小额贷款行业占据绝对的影响力。在互金行业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小贷也进入了野蛮生长期,其业务形态已经远远超出了《小贷试点意见》所能约束的范围。或是因此,监管于2020年11月即制定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对网络小贷专门立法,但迟迟未能落地。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意味着将网络小贷纳入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整体监管。同时,根据答记者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在包括《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的。结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实质上替代了前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免让市场怀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还有正式落地的可能。

二、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层级划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7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层级划分,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条强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强化了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这也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的监管逻辑相一致。

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汇票贴现业务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将汇票贴现列入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的业务范围。过去,在部分地区的法规中曾经涉及,例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及,“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仅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贴现业务,而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够经营转贴现等票据交易业务。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严格意义上,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在其中。基于此,我们理解,《暂行办法》落地后,虽然今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但在无进一步明确口径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暂无法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展包括转贴现在内的票据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