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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措施费”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4-09-25
措施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措施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要编制措施项目,且措施费应成为工程造价中的单列费用之一。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争议,而其中的措施费由于具有“非实体”的特点,往往成为案件的疑点、难点问题,类似案情的不同案件的司法认定和处理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南辕北辙。本文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及疑难的措施费争议进行探讨。

一、措施费
(一)措施费的定义和构成
1、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1](以下简称《建安工程规范》)的规定,措施费(也有规范称“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2]

2、公路工程措施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3]对公路工程措施费的规定,公路工程措施费包括: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沿海地区)、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等。与建筑安装工程的措施费相比,公路工程的措施费更多体现了线性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流动性和地理、气候条件的多样性。尽管建筑安装工程和公路工程在特性和施工需求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者的措施费项目不尽相同,但它们共同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完成以及完工后的验收、维护和管理。

(二)措施费计价方式
根据价格条件的不同,措施费的计价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

1、单价措施费
单价措施费的计算与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一样,需要按照一定的项目设置、计算规则、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先进行工程量计算,然后按照工程情况确定每个单项的综合单价,最后得到单价措施费的总费用[4],例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单价措施费具有造价占比高、持续时间长、类型多样、技术迭代快的特点[5]。

2、总价措施费
总价措施费不依赖于具体的工程量计算,而是通过费率来确定。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会发布参考费率,供工程计价各方参考使用。在计算中,一般是按照一定的计费基础与费率相乘即可[6],例如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等。以系数计算的总价措施费的特点是业主方包干支付,施工单位按需支出,盈亏自负。[7]

二、典型措施费争议

正如前文所述,措施费具有“非实体”的特点,在工程量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的认定和结算争议较为常见,例如:发承包双方对哪些是措施费项目、措施费项目的建安费用与工程实体的造价结算是否应加以区分、是否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措施费项目必须调整、采用何种取费标准等,均可能出现争议。

(一)是否措施项目

1、水中桩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措施项目——钢栈桥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路工程量清单》)[8]中的规定,在第100章总则费用当中包括:安全生产费、临时工程与设施费、临时道路费等措施费。而根据司法案例来看,对于钢栈桥等大型钢结构设施的修建费用是否应包含在上述措施费用中,承发包双方往往存在争议。
钢栈桥的施工,常见于“水中下部构造措施费项目”,除非在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图中特别界定或者标示为工程实体部分,否则,通常是指在跨越水面、‌沟渠或既有构造物新建桥梁时,‌为运输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人员通行而修建的临时桥梁。另外在新建桥梁工程中,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和需求,除钢栈桥以外可能还需搭建钢平台、钢围堰等大型钢结构的施工方案。但钢栈桥等措施项目的实施可能涉及高昂的建安成本,它们虽然不构成工程实体的一部分,却在工程实体之外形成了规模较大的临时结构和成本支出。实践中,承包人在按照合同约定计取第100章总则费用后,往往还会对钢栈桥等措施费工程单独主张工程造价或者主张额外的建安费用。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钢栈桥是属于独立的工程实体,还是按照措施项目折旧取费,抑或是否应当另行计取工程价款。

在公路工程领域,钢栈桥、钢平台和钢围堰也常被视为水中桩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措施项目。从施工方案的角度分析,钢栈桥、钢平台和钢围堰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为桥梁工程下部结构施工提供着施工作业面的条件及或施工便利。同时,毋庸置疑,作为措施费项目的钢栈桥等在局部工程完工后是需要拆除的,这也表明措施费项目的钢材往往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如果按照全新工程计取建安费用而非折旧取费,可能造成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明显失衡。

综上,在明确钢栈桥等不属于工程实体而属于措施费项目后,应结合发承包双方的具体合同约定以及措施费项目的形成原因及费用构成,考虑是否应作为临时工程与设施费用而包括在第100章总则费用中。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的印证,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128x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钢栈桥作为施工措施项目,所使用的钢结构材料属于周转使用,并非永久性使用,拆除后的钢结构材料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综上,对于钢栈桥等措施项目的工程价款,应当结合工程已经计取的措施费加以审视,若此类费用已经包括在第100章总则费用当中的,不应单独计取;若承包人未实际获得相应措施费的,则有权按照措施项目的计费标准和计价方式主张相应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