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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解读延迟退休政策对个人及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9-25
2024年9月13日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发布《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决定》”),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虽然有关“延迟退休”的风声从十数年前就开始了,但从今年7月第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新确定了延迟退休的原则之后迅速落地,体现了政策层的决心和政策的迫切性。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办法》”)随决定一同发布,办法虽然只有九条,但信息量很大。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决定与办法内容,结合补充必要背景知识,解读决定及办法出台后我国的退休制度。

一、简析我国原退休制度与延迟退休的背景
我们平常所说的退休一般指结束职业生涯不再工作(完全取决于个人决定),法律意义上退休的主要含义为“达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开始逐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核心要求: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龄要求,即延迟退休的具体对象),二是满足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原为15年)。
此前执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基本已经确立,分别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则据其工作性质区分为五十五周岁和五十周岁。至决定出台前,尽管退休本身的含义,包括如何界定女职工五十五周岁或五十周岁退休的标准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上述三类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并无任何改变。
结合上述,便可以清晰理解延迟退休制度势在必行的背景,合理性方面,人均预期寿命增长,法定退休年龄随之适当延后,也有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背后潜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从更直接的角度看,则可以缓解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潜在收支缺口。

二、《决定》实施后的退休年龄
首先,《办法》仍沿用我国原有法定退休年龄三分的框架,即全体男性适用于同一类法定退休年龄,女性根据其工作划分两类退休年龄。
其次,调整采用“渐进式”原则,非“一步到位”而是逐步调整,即自2025年1月1日起,用十五年时间将退休年龄逐步延迟到目标退休年龄。从便于理解的角度,在渐进式调整过程中,法定退休年龄与出生日期挂钩,出生日期越晚,则法定退休年龄也越晚,直至达到计划的法定退休年龄。
至于如何界定区分女职工的两种法定退休年龄,《办法》中并未提及,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各地针对该问题的理解存在差异。我们采用相对主流的界定方式(后同),将办法内容总结如下:

1、男性职工:1965年1月前出生的不受影响,仍适用六十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出生越晚,法定退休年龄越高,在1976年9月及以后出生的职工,均适用六十三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2、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职工(原适用五十五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1970年1月前出生的不受影响,仍适用五十五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出生越晚,法定退休年龄越高,在1981年9月及以后出生的职工,均适用五十八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3、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职工(原适用五十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1975年1月前出生的不受影响,仍适用五十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出生越晚,法定退休年龄越高,在1984年11月及以后出生的职工,均适用五十五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

除法定退休年龄的延后,办法的另一核心改动在于渐进式增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最低缴费年限限制,从15年逐步延长至20年(从2030年开始,到2039年完成,即职工的实际退休时间如不早于2039年1月1日,届时均须至少缴满20年养老保险方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其提升幅度不小。
结合上述两点,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核心要求都做了更新:至2040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法定意义上的退休)原则上需同时满足:1)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且2)满足至少20年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三、《决定》实施后是否要选择提前退休?其影响如何?

今年7月的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延迟退休的“自愿弹性”原则,也体现在了正式公布实施的《办法》与《决定》之中,具体表现为职工本人对提前或延迟退休的选择。
在《决定》公布之前,我国的提前退休制度是相对严格的,一般均需以职工存在特定情形为前提,如工伤导致的退休退职、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丧劳而导致的病退、从事特殊工种(如井下、高空、高温等)的法定退休年龄提前等。而在《决定》公布后,职工均有权选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但仍受限于以下三点:

1、达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2、提前时间最长为3年;
3、提前后,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决定》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

显然,赋予提前退休的选择是目前《决定》与《办法》中“柔性”和“弹性”的最直观体现。对于全体男性职工,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职工,即便其法定退休年龄均延长3年,通过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最早仍可分别在六十周岁、五十五周岁退休,与原法定退休年龄无异;但对于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职工,如其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则选择提前退休,最早可在五十二周岁退休。
但需要注意,“自愿弹性”选择仅适用于是否提前退休,而并不适用办法中的另一核心改动,即最低缴费年限的变化,即无论职工如何选择退休年龄,都必须满足当时适用的最低缴费年限(2039年及以后为20年)。而事实上满足这一要求的难度并不小,尤其是对于农村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群等群体。

另外,选择退休年龄势必也会影响最终能领取到的养老保险待遇,《办法》中除了重申常见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原则外,还额外强调了“晚退多得”的原则,提示职工在选择退休年龄时,需要考量这一选择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上述原则仍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规则框架之下。具体来说,每月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两部分构成:1)基础养老金部分,由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挂钩;2)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由退休年龄和个人账户的缴纳总额决定。